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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王晶雅 雷川)12月28日,杜某和妻子专程来到西峡县人民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民一庭法官手中。一起长达10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
2004年5月19日,杜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西峡县某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当天上午,杜某接受了手术治疗,十几天后,杜某出现动脉损伤继发血栓形成症状,医生通过会诊,通过手术将杜某左小腿中上段截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杜某的残疾程度为5级。2005年7月,杜某将该医院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程度的认定以及赔偿费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10年间,该案经历了西峡县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7次审理,杜某均不服判决,先后两次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还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过一次申诉。2012年年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西峡县人民法院再次受理此案后,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医院对杜某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综合案件事实,经过合议庭多次合议,最终确定医院对杜某截肢的损害承担90%的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计491674.31元。杜某仍不服此判决,再次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杜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后,杜某仍旧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西峡县人民法院原审承办法官积极做双方思想工作,耐心细致地向杜某解释。最终,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协商一致,赔偿款很快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