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用嘴咬 抢劫判四年

  发布时间:2009-08-26 10:46:46


抢夺他人财物时,由于被害人不放手,竟用嘴咬迫使被害人交出手机。825,河南省内乡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冬(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00元。

被告人刘冬,男,196912月生,系河南省邓州市罗庄镇某村人。200821819许,被告人刘冬伙同任坤(化名,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内乡县湍河三桥上离西桥头约二十米的地方,拦住骑摩托车的女青年王某,抢走王某放在摩托车前篓内的手提包,后任坤见王某接电话,认为王要报警,即让刘冬将王某的诺基亚5200型手机夺走,后刘冬夺王某手机时,王不放,刘冬遂将王某左手大拇指咬伤,后将手机抢走。

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550元。被害人王某的伤情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伤情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刘冬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000元。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抢夺作案中又采取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刘冬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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