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贪污案,被告人张玉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张玉新系新野县判官庄村支部书记,2007年9月,被告人张玉新在任支部书记期间,将该村小学卖地款12000元侵吞自用。2007年10月,被告人利用其协助五星镇政府从事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计划外二胎社会抚养费10000元侵吞自用。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玉新身为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12000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公务时,非法职务侵吞公款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玉新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全部赃物,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