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发生交通事故,赔款22万后方知死者全责,他到法院起诉—— 赔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16-01-08 08:48:27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徐 蕾 通讯员 牛 娅 丁清凌

    十字路口,一男子闯红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伤身亡。肇事司机被要求赔偿22万元后,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让这起纠纷再起波澜--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死者是全责。肇事司机要求死者家属退回赔款遭拒,于是一纸诉状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撤销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2万元。

    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

    今年6月9日,对于卧龙区的施先生和朱先生来说是不寻常的一天。当天早上6时40分,施先生驾驶面包车沿市区孔明路正常行驶,当车行自西向东行驶至独山大道与孔明路时,朱先生骑电动车沿独山大道自北向南闯红灯而过,两车毫无防备地撞在一起。朱先生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两天后,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施先生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22万元,朱先生家属不再追究施先生一切责任。这份协议由施先生的哥哥代为签字。6月13日,虽然施先生对这份协议不是很满意,但还是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2万元。

    一纸认定让风波再起

    原本以为这起事故就这样收场了,但是6月16日,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作出认定,朱先生驾驶电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过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认定朱先生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施先生无责任。

    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任为什么要赔22万元之多呢?施先生说,事故发生后,由于自己未能正确判断在此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同时迫于被告方的压力,是哥哥替他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这份赔偿协议。现在事故责任明确,他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于签订的赔偿协议,同时要求被告返还22万元。

    对于施先生要求退款的诉称理由,朱先生家属辩称,双方自愿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应受到保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协议有效但显失公平

    关于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施先生在事故发生后,与哥哥一起到事故大队处理相关事宜,虽然施先生对哥哥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认可,也未在协议上签字,但6月13日,施先生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向被告支付了22万元的赔偿款,该行为应视为施先生对哥哥代理行为的认可。因此法院认定原告、被告双方于成的赔偿协议,真实有效。

    同时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交管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原告自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于是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说明原告对事故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按事故责任,协议确定原告向被告赔款22万元,明显显失公平。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应予撤销。

    一桩案子两点启示

    审理此案的法官卧龙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牛娅说,这起纠纷给事故各方当事人敲了一次警钟。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权利人主张权利和义务人进行抗辩的主要证据。在事故责任认定书未作出之前,因当事人双方缺乏专业知识,可能会因重大误解与对方签订显示公平的赔偿协议。这种情况下签订协议极易引发二次纠纷。

    另外,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应注意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施先生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该协议,对此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④2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1月8日《南阳晚报》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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