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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朱小旭 周克)离婚后母亲要将孩子改姓,父亲不同意,双方闹到法院。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多次调解,认为母亲有更改女儿姓名的权利。
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妻子李某接连生了四个女孩,张某的父母见儿媳一直没有生男孩,渐渐对她愈发冷淡,小两口也因此产生了隔阂。2015年3月3日,李某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请求抚养大女儿和小女儿,要求更改女儿的姓氏。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女儿跟随父姓,天经地义,不容更改。
经该院多次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大女儿、小女儿由李某抚养,二女儿、三女儿由张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都有探视小孩的权利;李某有更改女儿姓名的权利,张某一方不得进行阻拦、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