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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媛媛)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监管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致使被监管人脱离监管再次犯罪。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张某因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判处管制2年,属于内乡县某辖区社区矫正人员。2012年6月26日,李某(该社区矫正工作第一负责人)在明知张某为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下,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监管措施对张某进行正确监管,致使张某脱管后,伙同他人多次在淅川县毛堂乡、西簧乡等地实施诈骗。张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在案发地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内乡县某镇司法所所长期间,因疏于对监管对象张某的管理,导致张某在监管期间再次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县司法局关于对李某工作的评定意见认为,李某在具体工作中实施了管教,只是工作不规范,导致后果发生,被告人李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基层司法所工作繁杂,人员缺乏,且脱管人员张某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