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特殊的遗产分配

发布时间:2016-01-18 09:31:03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黄健 宋志刚

    老人去世后遗产该怎么分配?平均分配,皆大欢喜?可与老人同住的二儿子不愿意,认为自己伺候老人,理应多得。桐柏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遗产官司案件,看法律规定老人的遗产该怎么分配。

    田老汉有三个子女,大儿子大刚,二儿子金发,小女儿小果。老伴去世较早,多年来只有二儿子金发与老人生活在一起,其余子女都已成家单过。田老汉因病去世后,留下房产及银行存款。三兄妹在商议遗产分配时产生争执。金发要求其应多分得父亲所留遗产。大刚和小果则要求兄妹三人平均分割遗产。三兄妹对此争执不下,多次调解无效后,金发将大刚和小果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且其应多分配份额。

    庭审中,原告金发认为自己一直与二老生活在一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多分得遗产。但大刚和小果对此却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与老人共同生活不能就认为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大刚说他虽然在外地,但其经常给二老打电话,在精神上给予了二老极大的慰藉。小果说虽其平时回家较少但每次回家见二老也都给其零花钱,也尽了孝心,三兄妹应平均分割遗产。庭审阶段法官本着家庭和睦原则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桐柏县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原告应多分得30%的遗产份额。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本案焦点是子女与老人共同生活是否就等同于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进而就应当多分得遗产?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在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生活;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生病时进行护理等;3.对老人的帮助具有持续性、帮助性。

    本案中,金发不仅与老人住在一起,且收入也多用于赡养开支,在经济上、精神上对老人亦形成很大慰藉,在家庭伦理上这种行为也是值得提倡的,所以应认定其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1月18日《南阳日报》A6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