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去年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情况 公开公平 奖罚分明

发布时间:2016-01-20 08:38:39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刘亚磊 王彬)1月19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2016年第一场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情况。

    新闻发布会上,中院政治部主任宋涛介绍,去年全年审结的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达到400个,全部案件的立案和结案情况均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进行了公开公示,保障了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透明。

    赃款不退,不予减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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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某是平顶山市人。2005年4月,平顶山市某区人民政府为建设养殖区而拨付转款12.5953万元,路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的7.8万元据为己有。2012年2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路某有期徒刑5年,对其违法所得7.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2014年12月31日,执行机关向南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关证书予以证实。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路某系职务犯罪,对于这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并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而路某犯罪所得7.8万元未予退赔,应视为无悔罪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决定不予减刑。

    违规违纪,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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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为镇平县人。2007年8月,宋某与贾某、范某一起喝酒,酒后贾某提出弄点钱,便给曾经一起打工的陈某打电话让其准备好钱,并让宋某带上一把刀,三人一起乘出租车去找陈某。见到陈某后,因嫌其带的钱少,三人便提出去陈某的租住房。到达陈某租住房后,宋某与其同伙,持刀威胁,抢走同租的另外三人现金共625元,并拿走了陈某700元现金,一部手机、一把水果刀、两件短袖和一条牛仔裤。三人离开时,宋某又进入另一间出租屋内抢走一部手机。2007年12月20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南阳市监狱作为执行机关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刑8个月。

    然而该案在审理期间,宋某在监狱内出现不服从管理、殴打同案犯的违规违纪行为,因此南阳监狱申请撤销对宋某的减刑建议。法院认为违反监规狱纪足以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因此准许南阳监狱撤回对罪犯宋某的减刑建议。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1月20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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