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下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以谩骂、侮辱、缠闹法院工作人员、在法院门口拉白横幅、闯门禁,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周某、沈某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决定对其二人司法拘留15日。
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邓州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被告二人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周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驳回周某要求分得唐某婚前一半祖宅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周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周某多次到户口所在地政府、法院哭闹、辱骂工作人员,进京赴省上访,在邓州市委和法院门前拉横幅,其中一天拉白横幅达四次之多,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和法院的办公秩序。为了解决周某离婚后居无定所的困难,地方政府最终决定提供给周某一块地皮,供其盖房使用,但周某仍不依不挠,不断闹访。
沈某系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和邻居王某为邻里纠纷中,带人殴打王某,王某掂刀将沈某捅伤。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沈某和被告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王某赔偿给沈某人民币1.3万元。沈某在接到赔偿款后,亲笔书写了撤诉书。邓州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判决生效一年后,沈某以判决不公,并称撤诉书以及钱款收条非本人所为,开始上访、闹访。邓州市法院又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笔迹及指纹。经鉴定,撤诉书、收条确系沈某自己所为。因为沈某家境确实贫寒,2015年1月,邓州法院给其一次性提供司法救助金2万元。沈某在接受司法救助半年后,于2015年7月开始来法院闹访,采取拉横幅、闯门禁、围堵办公室、辱骂工作人员、以喝农药相威胁、在法院办公楼走道小便等不法行为,要挟法院对其再次进行司法救助,否则就不停闹访。
周某、沈某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邓州市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