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阳网
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周克 朱小旭
2008年,张华与李兰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小两口和和睦睦,过得倒也幸福。只是随着李兰婚后接连生了四个女孩,张华的父母见儿媳一直没有生个男孩,渐渐对儿媳愈发冷淡,小两口也逐渐产生隔阂,其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5年3月3日,李兰诉至邓州市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抚养大女儿和小女儿,还要求更改两个女儿的姓氏。张华也同意离婚,但就女儿的更姓改名坚决不同意,认为女儿跟随父姓,天经地义,不容更改。
经邓州市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李兰与张华离婚;2.婚生大女儿、小女儿,由李兰抚养,二女儿、三女儿由张华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都有探视小孩的权利;3.大女儿、小女儿跟随李兰生活后,李兰有更改女儿姓名的权利,张华方不得阻拦、干涉。
说法不管子女随父或随母姓,都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和抚养关系。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那种认为子女必须随父姓的观念是极端错误的,以子女更改姓名而不尽抚养义务则是违法的。《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法律明确规定子女的姓,在一定程度上以照顾子女生活为原则兼顾父母的亲权为辅。无论法律怎样规定,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透过子女姓氏更改,从思想上彻底摒弃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切实执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更多考虑其未成年子女自身的权益,形成一个清晰的确认倾向,姓名权是孩子本人的专有权利,如果过分强调父母双方的权利,而忽视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就有悖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