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阳网
核心提示
这是一个本该避免的悲剧,两名少年在村内一废弃的院落内玩耍,其中一名少年点燃了存放在此处十年的油漆桶,桶遇火爆炸,造成两名少年一死一伤的悲剧。不幸身亡的少年的家人起诉房屋的主人,要其为悲剧担责。虽然最终案结事了,但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仍令人深思……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侯祎斌
悲剧发生
谁该为此担责
2013年5月的一天,新野县某村村民梁某某刚吃过午饭正准备休息时,忽然听见屋外一声巨响,几分钟后,就见自己13岁的儿子小梁满身是火,大叫着冲进院门,在院子里满地打滚。梁某某立即找来水往儿子身上浇,可火势太猛,小梁身上的火虽然最终被浇灭,但人已经不行了。突如其来的悲剧让梁某某一时不知所措。
很快,梁某某就弄清楚了事情的经过。原来小梁午饭后与同村11岁的小鹏一起到村里一处闲置的老宅内玩耍,小梁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宅子内放置的一个油漆桶,桶竟起火爆炸。两个小孩身上起火后,各自逃跑,小梁被烧死,小鹏也被烧伤。
出事的破旧老宅子是同村刘某的,两个起火的油漆桶是十年前刘家盖新房时遗留下来的。梁某某认为刘某夫妻以及一同玩耍的小鹏应当对小梁的死负责。刘某则认为其已采取防护措施,由于老宅没院墙,自己特地用楼板和烂砖将门前围堵,又用废弃的建房物料将两个油漆桶围埋约三分之一。就算将油漆桶露天存放确有不妥,可小梁的死亡完全是他自己故意玩火导致,不能将责任推到自己身上。
庭审争议
被告能否免责
调解无果后,悲痛欲绝的梁某某夫妻将刘某夫妻和小鹏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以上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小鹏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认为被告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法律明文规定,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夫妻作为油漆桶的占有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而被告也引用此条法律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法律也明确了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免责情形。本案中受害人小梁故意放火烧油漆桶,进而导致爆炸起火,所以他们应当免责。
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占有人不能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那就要承担责任。本案的案件事实通过原被告双方陈述、证人证言、法庭的调查已经比较清晰:受害人小梁在玩耍中用火烧油漆桶进而引起爆炸起火,双方对此也并无争议。这样看来刘某夫妇似乎可以因为“小梁的故意”而免责,但小梁是一个13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用火烧油漆桶这种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法律不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准确地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思,所以本案中就不能说受害人“故意”,而应当为“过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原、被告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首先,刘某夫妻作为油漆桶的占有人,由于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其次,小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结事了
事故如何避免
新野县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原告梁某某夫妻二人承担70%责任,被告刘某夫妻二人承担30%责任。被告刘某夫妻赔偿原告梁某某夫妻各项费用5万余元。
虽然案结事了,但法官们心情却无比沉重。案件背后,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应当引起各方重视。如今,建筑工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品垃圾的后续处理往往极不规范,而且易被人们忽视。这些被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威胁着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小梁的悲剧,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