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身无分文的刘某夜晚在公厕内方便时,发现隔壁女厕内一单身女性如厕同时还在玩手机,便抢走该女子的手提包。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4年。
2015年4月15日23时许,身无分文的刘某到工业路某一路口公厕方便时,看到隔壁女厕所里有亮光,刘某悄悄潜入女厕所,发现仅有马某一人在厕所内玩手机,遂用手捂着马某的嘴,并威胁其不要喊叫,后将马某放置在便池边瓷台上的挎包抢走并逃走。马某报警后,却意外接到刘某的电话,刘某让其到广场南街附近取包,马某当即告诉民警。当晚刘某在广场南街附近被抓获。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