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近日施行,首次将赡养人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作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西方有位老龄问题专家说过,“老年人不缺面包,而缺氧气。”一项调查显示,精神赡养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由于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约有25%的老年人存在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尤以独居老人为甚),严重者甚至发生消极自杀行为。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也不是什么问题法院都能判决解决。其实,“常回家看看”早已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规定,但执行效果如何呢?在合肥市庐阳区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尽管法院判决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老人的子女根本不执行判决。而后在法官的劝导下,子女们虽同意“回家看看”,却只在门口“看看”老人,说不到几句就争吵至不欢而散,连门都不进。这一幕,估计不仅让执行法官傻了眼,法律的执行效果也让法律的提议人、制定人傻了眼,难道这就是老年人所期望的“常回家看看”吗?
其实,两情相悦的“常回家看看”,既不需要法律申明,也不需要司法强制,而需要道德的自励。而且,法律上的“常回家看看”该怎么界定?多长时间、什么频率才能算“经常”呢?是否经常探望老人又由谁来监督呢?即便有老人以“子女不常探望”为由提起诉讼,首先要面临取证上的“两难”,老人说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若子女说“常回家看看”,法官怎么居中裁决?事实上,“常回家看看”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抚慰,不仅是看望老人的次数,也不单是与老人待在一起的时间长短,而是“质量”。如果子女“常回家看看”是基于法律的、司法机关的,或者社会舆论的强制。那么,这种不情不愿的、勉勉强强的“常回家看看”,非但不能慰藉老人的精神(或情感),反而会使人备受折磨。
以法律强制子女“常回家看看”,非但不太可行,以法律或司法的强制力取代伦理道德,既不符合人类设立法律或司法的目的,也导致国家财力无法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治化、司法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多年前,我也曾代理过一起赡养的案子,法院判决子女定期看望父母,但因为在房产等家庭财产分割上的一些问题使老人和几个子女“鸡犬相闻而老死不相往来”。所以,尽管在执行法官、司法警察的劝导、威吓之下,几个子女被迫“回家看看”,结果却就是“看看”,既没给老人买点儿东西,也没有人陪老人说话。整个“看看”的过程,就是执行法官、司法警察、村组干部和双方代理人在喋喋不休劝“和”,至今印象颇深啊。
作为子女,应无需法律的强制而能抽空回家和父母说说话、聊聊天。这是因为,孝不是施舍物质,也不是施舍感情,而是人性。同时,人伦道德也是人们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从法律上看,精神赡养有道德层面的,也有法律层面的。“常回家看看”,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作者单位:新野县人民法院 乔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