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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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与此前的草案相比,表决稿删除了“禁止代孕”相关条款。此前,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最终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表决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删除了原草案“禁止代孕”方面的规定。
人类发展到今天,任何高科技似乎都已成为双刃剑,一边以科技力量造福人类,一边承受着道德与伦理的考问。从实践来看,尽管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司法实践也是以代孕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无效。但是,“市场”有需求,因为孩子,一些原本互不相识的求子夫妻、中介机构、代孕妈妈和医生走到一起。特别是随着代孕技术的发展,代孕行为越来越多。而由于正规的医疗机构不能合法开展代孕行为,代孕中介就和私立医院或公立医院的医生私下联手,由公开转为地下,组成了特有的“代孕江湖”。
随着生育政策调整,不少家庭有了再生育子女的愿望。若再简单地禁止,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代孕“江湖”的混乱。换句话说,不宜将“代孕”一棒子打死。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所言“代孕实际上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从生育权的角度来讲不应该非法剥夺不孕夫妇通过代孕技术获得子女的权利”。同时许可合法的代孕,也是对不孕夫妇隐私权的尊重是对代孕母亲身体权的尊重。从立法实践看,可以将“禁止代孕”改为“规范代孕”。即,通过立法有条件地允许“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代孕具有积极的价值,法律不应为避小害而舍大利,“禁”也是“禁不住”的。从趋势上看,“代孕”应该且必须有条件地合法化。其中,不少国家已让代孕合法,用法律保障代孕母亲、委托人和孩子各自的权益。比如,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定代孕协议法律地位的国家,北欧不少国家也认为代孕利大于弊,而东欧及南亚一些国家更允许商业代孕。2008年,印度还专门出台了一项规范代孕市场的法律。据报道,在印度政府的政策推动下,目前印度的代孕产业年收入接近3亿英镑,极为可观。因此,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代孕合法化是必然趋势。社会在不断进步,代孕合法化的开创性行为,正如克隆技术在经历了各种非议之后最终被人们承认一样,终将获得社会的认可,并造福人类。
立法是一门智慧的艺术行为,立法者也要有高尚的情感。“如果一个人有权以性交方式生育,那他就有权以人工方式生育。如果生育受到保护,那么生育方式也应受到保护,而这种保护的方式可以扩展到对代孕的保护。”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少国家不但通过立法允许“代孕”,“代孕”还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在这样的环境下,一味封堵、禁止“代孕”,不但可能剥夺因子宫切除等病理原因确实无法自孕的女性成为母亲的权利,还会把人逼到非法“代孕”的路上去。
有需求的地方就会有市场,有市场的地方就必须要有法律予以规制。理性和宽容是对待“代孕”的正确态度,通过法律规范、并严格控制“代孕”,合法的代孕就会成为造福人类的生育方法。有报道称,我国台湾地区也将有条件开放代孕,并对委托者和代孕者的资格作出相应规定。从新修订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看,“委托者须为不孕夫妻,且至少有夫妻其中一方的精卵,孩子出生后的父母为委托夫妻。代孕者须为20至40岁、曾生育子女的台湾女性,且不得使用代孕者卵子,以免衍生血缘纷争;代孕应为互助、无偿方式,不可有额外的金钱报酬,但拟设检查、医疗、交通、营养、工时损失等费用上限,代孕次数暂以三次为限。”
生命是神圣的,创造生命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愿望。但是,由于代孕技术牵涉到临床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及道德层面,包括社会公平等问题,必须严格限制,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并严格禁止商业代孕行为。如果失去了法律规制,代孕市场必然是混乱无序的。从社会伦理看,人类从群婚时代过渡到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时代,父母子女关系明确,而代孕破坏了传统的家庭伦理,可能会出现辈分不清以及关系错乱现象。所以,必须通过立法规范代孕行为,并将代孕行为的前置审查放在法律的监督之下,以避免“代孕”的职业化、商业化和人为操作化。 (作者单位:新野县人民法院 乔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