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老话叫“气死人不偿命”,“气死人”真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身边的事儿
镇平县的丁某与南阳市卧龙区的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春节过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他们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4年6月,丁某“夫妻”二人在深圳打工期间,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妻子”张某离家,从此便杳无音信。随后,丁某两次到张某娘家,均未见到“妻子”。
2015年春节,丁某及其母亲、舅舅、姨妈、表姐等人在媒人的陪同下一起到张家商议二人的事情。在张家堂屋内,双方发生争吵,张某的母亲离开堂屋走到院子里时突然晕倒。家人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27天后,张某的母亲去世。
张某的家人称,作为“女婿”的丁某应当
知道其“岳母”有高血压病,但丁某及其亲属不止一次到家中闹事,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于是,张某的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丁某及其亲属故意伤害。但警方查明,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于是,张某的家人将丁某及其亲属共6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6名被告连带赔偿34.2万元;并向张某的家人赔礼道歉。
而6名被告则认为,他们未对死者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其死亡后果与案件无因果关系。
结果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酌情确定6名被告向原告补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理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及其家属为解决矛盾前往张某娘家协商二人的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属于协商问题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张某母亲在争吵过程中突然晕倒,最终死亡,该结果是双方均未预料到的。虽然不能确定哪一方有过错,但张某的母亲也确实是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发病的,双方的争吵行为与张某母亲最终的死亡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存在一定的诱因。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王海锋通讯员王庆善丁清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