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房子该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16-02-22 09:08:37


    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朱小旭 高蕾

    阅读提示

    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擅自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出售行为无效,房屋仍应归未成年子女所有。

    案 情

    张军军之母李霞与张晖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一子,儿子即张军军。2007年,张晖与李霞因感情不和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女均随张晖共同生活,双方共同建造的位于邓州市某乡镇街道上的一处临街门面房归张军军所有。在张军军未成年之前,由张晖管理。

    2007年底,张晖与王晓凤再婚。2008年3月,张晖、王晓凤在李霞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建的形式向邓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对上述房屋办理房权证和共有产权证书。

    2010年冬,李霞得知张晖要出售争议房屋,便在争议房屋的门、墙上张贴公告、离婚协议复印件等,告知争议房屋的情况,任何人无权出售。2011年4月,张晖、王晓凤经中间人以17.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卢学中,案外人张智雄(张军军的爷爷也即张晖的父亲)在协议书上签同意二字并签名捺手印。随后,卢学中按照协议将房款支付完毕,但双方因故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得知争议房屋被卖后,2014年5月,李霞再次以张军军代理人的身份向邓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曾提起过诉讼后撤诉),请求撤销上述房权证。

    判 决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了邓州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上述产权证书。该判决书送达后,张晖、王晓凤不服,提起上诉。称争议房屋为案外人张智雄所有,张智雄将房屋赠与二人,故其办证及处分房屋是合理合法的。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了邓州市法院的原判决。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之前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争议房产系张晖、李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盖和对争议房产已处分事实均予以评述。邓州市法院对争议房屋系李霞与张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财产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故2007年张晖、李霞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争议房产的共同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因争议房产为张晖、李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建,且离婚时将其赠与张军军所有,而张晖却在其后隐瞒事实,与王晓凤一起以自建形式向房管部门对争议房产进行产权登记并擅自将房屋予以出售,而该登记行为经行政诉讼,持有的产权证书被撤销,且该二人出售行为原告并不知情,之后也未取得张军军及其法定监护人李霞的追认,故三被告买卖争议房屋行为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依照《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该院依法判决:确认张晖与李霞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位于邓州市某乡镇街道的房产归张军军所有;张晖、王晓凤与卢学中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卢学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腾清争议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并将争议房屋返还张军军。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2015年12月经该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晖、王晓凤自愿补偿张军军14万元,卢学中自愿补偿张军军5.5万元,张军军放弃对争议房屋的诉讼请求,并在该房屋办理房权证时提供协助。6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2月22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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