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让病人有尊严地离开“安乐死”呼唤合法化

发布时间:2016-02-29 08:04:48


   近日,武汉市洪山区白沙二路的长江鑫都小区内,一栋居民楼发生火灾,一名重病卧床的中年妇女丧生火海。事发后,洪山警方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初步认定此次火灾系人为纵火,由于李女士生前身患癌症,申请安乐死未果,对生活失去信心而采取了极端行为。

    在战场上,一个不愿被俘的负伤军人,可自杀或拿枪要求战友打死他,我们认为他是英雄,而一个身患绝症的病人却无权选择自己的生死呢?其实,在生活中,尽管目前的法律并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但“安乐死”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有调查显示,上海、北京赞成“安乐死”的老人占比高达73%和85%。其中,有超过80%的普通公众和92%的医护人员赞成安乐死。具体到个案,李女士之所以将自己活活烧死,就是因为申请安乐死未果。患宫颈癌多年,癌细胞的折磨之痛,已使长卧病榻的李女士丧失了生的勇气。这不是说李女士脆弱,而是因为我们大多数人不能承受病魔的摧残。其实,对那些因病返贫,以及大病救助尚不能兜底、惠及到的绝症病人来说,活着比死难。比如,西安就出现过数十名尿毒症患者集体申请安乐死的事实。所以,从价值判断看,“安乐死”不但有其正当性、合理性,还有一定的民意基础。

    “安乐死”是对生命尊严的敬畏。2月12日晚,BBC播出了一部叫做How ToDie:Simon’sChoice的纪录片,讲述英国一个叫西蒙(Simon)的57岁大叔,在得了绝症后去瑞士进行安乐死的整个过程。当晚超过100万人观看了这部纪录片。尽管西蒙的妻子黛比(Debbie)不赞同丈夫安乐死,黛比对西蒙说:“病症并没有阻止你活下去,你还可以吃饭,你四肢还可以动,你能看,你能听……”但是,医生认为西蒙不是一个小孩,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有权对自己的生命做出选择。从我国来看,尽管“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这一规定应有特定含义的。如果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那么在特定条件下是否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否则,岂不应了尾田荣一郎在《海贼王》里的那句谶语:“弱者,连死的方式都无从选择!”

    “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一如马克思所言,人生是以死亡为终点的一段旅程,每个人都走着不同的路,尽管沿途的风景各异,但最终大都在饱受疾病的摧残后痛苦地死去。所以,“安乐死”是人类理性的选择,是人类探索死亡文明的体现。当一个无法挽回的生命已经走到了尽头,除了痛苦再无其他时,怎么就不能让患者毫无痛苦地离开人世?从实践看,“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从1988年起,几乎每年都有代表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提议安乐死合法化。当然,“安乐死”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用之不慎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从法律上看,“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

    法律是权利之法,尊严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安乐死”既不是对生命的处置,也不是解决人的生死,而是对死亡方式的优化。死亡作为一种自然规律,社会有责任尊重绝症患者幸福死亡的选择。这既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让人有尊严地死去,不是断送了享受,而是结束掉痛苦。在客观上,“安乐死”几乎接近“非犯罪化”了。从公开的案例看,尽管实施或协助“安乐死”的行为人被追究了法律责任,但因实施或协助实施“安乐死”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不多。从量刑上看,绝大部分的被告人都因为“情节轻微”以及没有“主观恶性”而被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这是一种趋势,“理性人”终究会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做出最优的选择。从立法实践看,法律不能长期脱离和落后于社会现实。如果“安乐死”已不能避免或者无法回避,立法机关就不能装作“看不见”。

    (作者单位:新野县人民法院 乔妍丽)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2月29日《南阳日报》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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