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一男子来南阳找朋友,朋友没找到钱却花光了,找了份工作来挣钱,第一天上班就窜到财务室盗窃同事财物。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人未退赃物。
2015年5月24日,高某从开封市到南阳找朋友未果,带来的钱也所剩无几。第二天,高某应聘到某钢材市场工作,当日19时许,高某到该店二楼的财务室内,将同事李某钱包内的2300余元盗走。5月27日,高某在市纺织站附近被该店员工周某、王某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高某于2013年因盗窃犯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