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三个规范性文件共同维护国家集体公共利益 作者:南阳市中院 牛永权 发布时间:2009-08-28 17:55:2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加强工作协调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近日,淅川县法院、淅川县检察院针对该县近年来乱采矿、滥伐林、破坏自然生态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的现实,经过认真协商、研究,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规范性文件,共同维护国家集体公共利益。主要内容是:
一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的主体地位。对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权利人没有及时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对上述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没有明确的赔偿权利人或权利人据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对县人民检察院直接起诉的案件,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免收诉讼费,由民一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诉讼。
三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送达县人民检察院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上诉,也可以待裁判文书生效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四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的,由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执行机构强制执行。
五是对被告人赔付的款项,由县人民法院或检察院上缴财政或返还受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