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多次扰乱法院办公秩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的王某峰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王某峰和被告白某曾系同监狱关押的罪犯,在二人被释放后,王某峰和白某因为经济纠纷产生矛盾。2011年,王某峰在白某家发生口角,和白某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峰被白某用木棍击打头部致成重伤。后经过邓州市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由白某赔偿王某峰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白某被送至监狱服刑后,王某峰申请邓州市法院对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执行。因白某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王某峰家中特别贫寒,邓州市法院经申请,于2014年底对其提供司法救助款4万元。
后王某峰仍采取在邓州法院门前拉白色横幅,不停到法院吵闹、闯门禁、纠缠法院领导和办案人员,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均不离开,反而变本加厉吵闹、滞留,并扬言要在法院自杀等,其行为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法院正常办公办案秩序,邓州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对王某峰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