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白丞博
一年一度的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现将法院近期处理的典型消费维权案例进行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警示和帮助。
擅自销售客户手机号
退还号码并道歉
案情简介:小王是180377号段某号码的机主,因该号码中数字7重复次数较多,已经成为“靓号”,受人关注。2014年3月,该号码所属运营商某县分公司后台工作人员周某,私自申请将该号码销号,并于同日过户给自己。小王发现号码被过户,立即投诉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后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营商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号码。诉讼过程中,运营商主动将涉案号码办理至小王名下。
法官说法南阳市中院民三庭法官魏春光解释说,小王为涉案号码的机主,他按照合同约定缴费并使用该号码,运营商为其提供约定的通信服务,双方之间已经构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未经小王本人同意将该号码过户给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案件审理过程中,运营商已主动将该号码恢复至小王名下,其诉讼请求均已实现,故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魏春光法官同时提醒广大手机用户,已开通的手机号码尽量经常使用,发现手机号码通话异常,应当及时携带身份证到营业厅进行查询,查明情况,避免出现被违规过户或者不法分子复制SIM卡进行诈骗等情况。
劣质水阀致房屋泡水
销售商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桐柏县的李某从付某经营的水暖门店购买角阀、水龙头共六个,并由付某到家负责安装。水阀安装使用两个月后的一天,李某全家外出回家后,发现室内严重积水,仔细检查后发现,厨房水池下边由付某销售、安装的角阀阀芯断开,自来水从断开处外泄。由于厨房地面未安装地漏等排水设施,致使厨房、居室、客厅积水过多并渗到楼下,造成楼下对应住户王女士的房屋墙面、家具等被水浸泡损坏。王女士起诉楼上住户李某,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后经法院判决执行,李某共向王女士支付赔偿款54000元。此后李某起诉付某要求赔偿损失。
涉案角阀经司法鉴定,其阀门断裂与阀芯壁厚偏薄且材料存在大量组织缺陷存在因果关系。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付某承担80%的损失份额,赔偿李某43000元。
法官说法:南阳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屈云华解释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李某因购买使用不合格产品遭受损害,其选择起诉销售者付某,符合法律规定付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因李某家厨房使用调控自来水设施时,没有根据用水量安装相应的地面排水通道等设施,对本次财产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判决由李某分担该次损失后果的20%。
地板湿滑致顾客摔伤
商场赔偿没商量
案情简介:家住市城区的吴阿姨,去年国庆节期间到某大型超市购物,经过正在拖地的保洁员时,吴阿姨不小心踩到拖把绊倒摔伤。送医院检查后确定已经骨折。超市派员工到医院对吴阿姨进行护理并提供饮食。20天后吴阿姨出院,与超市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经鉴定吴阿姨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超市承担吴阿姨损失的50%,最终超市赔偿吴阿姨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官说法:南阳市中院民二庭法官赵琳解释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些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防止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
本案中商场保洁员在保洁过程中未合理设置隔离区域,致顾客有摔倒的危险;吴阿姨本人在逛商场时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踩到拖把,事故的发生与两者都有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
伪造身份证开户转款
开户行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因生意需要,邓州市的金某于2012年1月在该市某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一张,存入60万元并开通了电话银行及短信提示服务。2012年4月,因误信诈骗信息,金某泄露了身份证号码和该借记卡号及存款金额。一不明身份的人持伪造的金某居民身份证在该银行陕西渭南某支行办理借记卡一张,同时也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捆绑等服务,将金某银行卡上的60万元分四笔转入新办理的借记卡上,之后再次迅速转出。该伪造身份证的发证机关、时间、有效期等信息与金某的真实身份证均不符,且发证公安局与金某居住地公安局明显不一致。
金某收到转款信息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但电话无人接听,金某遂起诉两家银行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渭南某支行赔偿金某本金60万元,邓州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金某要求银行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
法官说法南阳市中院民三庭法官孙小刚解释说,根据《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规制度要求,银行应当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发卡机构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未履行职责,产生资金风险的,要依法承担责任”、“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本案中,渭南某支行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致使他人使用伪造的存在明显瑕疵的金某身份证开设账户,同时在未核实需要关联的信用卡的情况下,由柜员作业将两个账户进行关联,导致金某账户资金被转走,渭南某支行对该损失负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邓州某银行在许可其他分支机构与其进行联网作业的情况下,未能保证其安全性、可靠性,对其许可的与其联网作业的其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其应当对渭南某支行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金某作为成年人,将自己身份信息、银行卡账号及存款数额泄露给他人,给他人伪造其身份证提供了条件,对造成自己的损失也具有一定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