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在开庭审理原告邓女士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前,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法官,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邓女士,并及时将裁定书送到被申请人王某某及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社旗县法院发出的首例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夫妻感情名存实亡 起诉离婚后看望女儿遭受家暴
申请人邓女士诉称,邓女士和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8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生活一般,双方经常生气吵架。申请人于2012年外出打工至今,双方互不联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忘。2016年1月6日,申请人邓女士起诉离婚,在等待开庭期间,申请人邓女士前往被申请人王某某处看望女儿,不料遭到被申请人王某某的拳打脚踢,经报警后才被制止,邓女士的伤情经社旗县某医院诊断为头外伤综合症、右侧第7肋骨骨折、腰部等软组织损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社旗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在等待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邓女士担心被申请人王某某再次辱骂、威胁、殴打自己,于是向社旗县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社旗法院饶良法庭的承办法官在接到邓女士的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对该申请进行了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殴打、威胁、辱骂邓某某;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15天内有效。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后果很严重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实施,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法院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