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 14 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团伙相互勾结,销售假盐,坑害百姓身体健康案。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30000元至5000元。
五被告人,均系新野县人。2014年底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驾驶车牌号为豫R3776B的厢式货车到叶县以每件35元的价格购进假冒袋装精装纯盐(每件50袋、每袋400g),后以每件40至60元不等的价格分销给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某将30件假冒精装纯盐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并与刘某某一起将纯盐进行销售时被现场查获。被告人马某某将从张某某处购进的30件假冒纯盐销售给他人。被告人高某某将购进的70余件假冒精装纯盐销售 被告人王某某及刘某甲等人,被告人王某某将从被告人高某某处购进的40余件假冒精装纯盐销售给梁某某、曾某某、金某某等人经营的代销点,然后由这些代销点销售给周边群众食用。经鉴定,涉案假冒精装纯盐中碘酸钾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01标准要求,不含碘。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相互勾结,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均应受到惩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