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表弟于2005年7月5日向李某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当年12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李某一直未追要此款。2009年6月,我表弟与李某为他事产生纠纷,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表弟偿还此笔借款。我表弟在接到起诉状后认为,此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无还款义务,就未答辩和到法院参加庭审。2009年8月24日,法院送达判决书判决我表弟偿还此笔借款。请问,对于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法院是否应该依职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 瑞
李瑞网友:
诉讼时效问题是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一种,并非属于国家权力所直接干涉的范畴,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应的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并作出处理。具体到本案,尽管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拒不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实际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能因为其不重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而由人民法院代替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以,在本案中法院不需要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认定,也不应依职权驳回原告诉求,而应当作出对债权人有利的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