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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张欣)3月14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人勾结销售假盐案,被告人张某、高某、王某、刘某、马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3千元至5千元。
2014年以来,张某曾多次到叶县以每件35元的价格购进假冒袋装盐,然后以每件4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销售给高某、王某、刘某、马某等人,后又卖给周边居民食用。经鉴定,涉案假冒袋装盐中碘酸钾不符合标准要求。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相互勾结,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