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酒言语不合而大打出手,不但伤身体还伤了感情。8月27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故意伤害他人的贾建谊作出判处管制一年的判决。
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贾建谊在西峡县军马河街某食堂吃饭喝酒时,趁醉意与被害人郭春东通电话,通话中二人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郭春东赶到食堂质问贾建谊,贾建谊不但上前夺过郭的手机摔到地上,还殴打郭的面部,造成郭右耳鼓膜穿孔,口腔粘膜损伤,经鉴定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建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