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回家路上,女子跌入河道 法院判决:淅川县房管局担责30%

发布时间:2016-04-06 08:36:26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李葭通讯员杜海燕)淅川县一女子回家途经河堤时不慎跌下河道,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事发地段存在不安全因素且未作任何警示标志,相关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该县房管局和河道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偿损失。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淅川县房管局承担30%的责任,◇偿邓某等人近6万元。

    ◎女子跌下河堤死亡,家属诉至法院

    据邓某表述,2013年5月14日,妻子刘某带着儿子到娃鱼河河滩收割油菜。19时许,突然传来噩耗:妻子刘某在回家途经河堤石墙护岸台阶时,不慎跌下河道底部,造成颅内出血、脑颅裂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去世后,其丈夫邓某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淅川县信访办公室通知该县水利局调查处理。处理意见显示:出事石墙护岸台阶是河道管理所到河内清理生活垃圾及防洪专用应急通道,不是供人下河的便道,故对刘某的死亡不承担任何◇偿责任。

    邓某经了解得知,娃鱼河东环路至朝阳路护河堤坝工程,是由淅川县水利局于2011年经政府批准修建,该工程由该县房管局负责招投标施工。邓某认为,其妻子是在河道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跌倒死亡的,于是将淅川县房管局和淅川县河道所一同告上法庭。

    经勘察,事故发生地段存在不安全因素,容易造成人员伤害。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房管局承担30%的过错责任,河道所不承担◇偿责任。

    淅川县房管局认为河道管理所才是该河堤坝的实际管理人,河道管理所应承担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走在石阶上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

    ◎房管局担责三成,赔偿近6万元

    淅川县房管局认为河道管理所才是该河堤坝的实际管理人,河道管理所应承担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走在石阶上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房管局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设计台阶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采取放任态度,未制止也未整改,并对工程予以验收,对危险地段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加强管护,故对刘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淅川县房管局称该县河道所是该河堤坝的实际管理人,但未能证明已将该工程交付河道管理所管理,其上诉称应由河道管理所承担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邓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淅川县房管局承担30%的责任公平合理。遂判决淅川县房管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邓某等人死亡◇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729.56元。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4月6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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