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告人张甲,被该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36岁的被告人张甲住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2010年12月18日张甲借张某43.5万元现金,一直未归还,后张某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2月1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张某人民币43.5万元,若被告人张甲逾期不能清偿债务,由夏某(系被告人张甲妻子)在抵押物的拍卖或变价款范围内清偿该笔借款本息。
该判决生效后,张甲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同年10月16日该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找不到张甲的住处,同年11月27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向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夏某将此事告知张甲。张甲得知后对申请执行人张某称其有一批款,到账后即还张某,在此期间二人保持电话联系。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张甲卡号为62XXX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50万元,张甲将其中40万元转到其卡号为6225XXX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其余10万元分两笔取出。张甲将40万元转到浦发银行账户后,仅转给张某20万元,其余款项至张甲被刑事拘留前一直未归还,方城县人民法院也未能执行该部分款项。经查,被告人张甲在还给张某20万元以后,在以上两张银行账户上有存取汇兑或日常消费记录。
案发后,于2014年4月份被告人张甲已全部支付张某本金及利息43.5万元。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甲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