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女儿回家,母亲非法拘禁“亲家母”

  发布时间:2016-04-08 15:31:56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为了孩子,父母可以说什么事都愿意做。但如果不能理智的去“爱”,会适得其反。家居河南淅川的张某在得知女儿被男友带出打工并遭受殴打后,为了让女儿回家,一怒之下,不惜以身试法,两次将“亲家母”王某拉入家中“圈禁”。4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一年。

    女儿订婚后被带出打工受“虐待”

    2014年春,现年21岁,家居淅川县盛湾镇的小勤经媒人介绍与邻村小田相识。2月24日,小勤与小田定婚。因小勤智力有些欠缺,家人决定让两人先谈着,等时机成熟再说。5月25日,小田以给小勤外出看病为由带出打工。

    2015年3月的一天,小勤的母亲张某因为想念女儿,在给新疆打工的女儿打个电话时,小勤突然哭起来。向母亲诉说小田不仅打她,还将其锁到屋里不让外出。张某想到女儿还未出嫁,男方就这样对待,非常生气。

    张某在联系了小田和其家人希望能让女儿回家遭拒后,她决定无论如何一定要让女儿回家,不能再在外受“罪” 了。

    为让女儿回家,两次圈禁“亲家母”

    7月13日上午,在外出途中,张某遇到了小田的母亲王某。她让亲家母王某到自己家帮着拨草。下午干活结束后,张某将王某骗至家中的偏房内,将门从外锁上。并对王某说明目的是希望让其女儿早点回来。期间,张某在王某被圈禁的房间内放有马桶,家中饭做好后,通过窗户递进去,并供应茶水。至15日凌晨,在双方亲戚的劝说下,张某将王某放出,但要求是,王某要尽快劝说让小田带女儿回来。

    7月18日下午,未见到闺女回来的张某在街上遇到亲家母王某后,非常生气的她不由分说强行再次将王某带回家中锁进偏房,限制其人身自由。与第一次不同的是,这次王某只是在家人没有家时,将王某锁进屋内,其它时间与家人一块生活。至7月24日上午,小田带着小勤回来,向张某认错,并表示以后不再欺负后,张某才将王某放行。期间,张某两次非法拘禁王某共计6天有余。

    下午,王某拨打110报警。次日,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局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随后,双方就小勤与小田婚事达成一致,并顺利完婚。

    庭审中,据被告人张某讲,当时她一心想着就是怎样才能尽管让女儿回来,做什么事都愿意,至于后果没想那么多。对此,她懊悔不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告人是因为爱女心切,目的是为了爱护女儿,出发点并无恶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又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父母遇事要冷静

    此案审判员黄俊慧法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劝解小田带女儿回来,但她采取了非法限制王某人身自由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6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不仅要接受法律的严惩,在一定程度上也伤害了两家人的感情。

    在此,她提醒,“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爱怜子女,人之常情。但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做为父母对子女要爱之有度,合情合理,更要合法。遇到问题要冷静,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化解矛盾,不要因为心疼孩子而冲动做事,否则,事与愿违,不仅对他人造成伤害,还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注:以上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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