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李葭通讯员朱小旭刘伟)一男子与好朋友的妹妹订婚后不欢而散,将好朋友兄妹俩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彩礼。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云(化名)返还原告张某彩礼1万元。
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李某的妹妹叫小云,
快30岁还没结婚,张某30多岁也是单身,李某就把妹妹介绍给了张某。张某和小云刚开始处对象,双方感觉还不错,没多久就订婚了。订婚过程中,张某给小云见面礼及购买金戒指等物品共花费近3万元。不久,两人发生了矛盾,
便不欢而散。分手后,张某要求李某兄妹返还订婚彩礼,双方就返还彩礼金额发生严重分歧。无奈,张某将李某和小云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3万元。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
的赠与,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但因李某只是张某与小云之间相识的介绍人,不是彩礼的实际接受者,故原告要求李某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