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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朝荣通讯员周勤杨洋)一年时间内,疯狂作案24起,盗窃各种物品40余种。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一年时间内,谢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在金华乡的数个村庄行窃,两人采用翻墙、剪锁、挖洞、毒狗等方式连续作案24起,无所不偷,大至洗衣机、液化气罐,小至鸡蛋、学生作业本、玩具飞机等,共盗窃财物总价值为38831.2元。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多次人户秘密窃取公民个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