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工匠精神”,一般而言,是指工匠对自己的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精神,追求完美和极致,这在制造业表现得最为典型。笔者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今天,司法办案更需发扬“工匠精神”。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站在一个新的战略起点上。这一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各种利益相互碰撞,大量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人民法院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期待。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法院更需发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扬“工匠精神”,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近年来,经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活动,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总体上来说是好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社会思潮多元化,一些干警存在理想信念模糊动摇、党的意识淡化、宗旨观念淡薄、精神状态不振、道德行为不端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干警为根本任务,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要按照“工匠精神”的要求,纯洁法官队伍思想,引导全体干警站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法治建设的美好发展前景,坚定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廉洁司法,以饱满的热情投身人民司法事业,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发扬“工匠精神”,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在当前经济社会价值多元、人们心态浮躁的大背景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更要狠抓司法办案,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而每个司法行为都要通过人来实现,“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化建设,增强法官深刻把握法律精神和价值的能力,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切实提高做好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要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上,精雕细琢,把每一起案件办成事实认定准确、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说理透彻充公、程序公正合法的精品案件,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扬“工匠精神”,增强司法为民实际效果。近年来,各地法院着力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改进便民利民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调查情况看,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整体满意度并不高,而这些案件的实体处理、程序遵循都没有问题。这是为什么? 除了个别案件实体判决上有瑕疵外,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都是因为责任心不强、效率低下,作风不实不细、态度冷淡,没有设身处地地考虑当事人的需要、司法为民的效果不实等作风问题造成的,甚至以法律规定程序为由,漠视当事人权利,导致其权益受损等。“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司法为民,首先要增强亲民意识。要进一步强化全体干警的司法为民意识,重点解决好群众观念问题,切实纠正一些法官中存在的漠视群众、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不良作风,努力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其次是要增强司法为民的实际效果。要培养和提高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善于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交流,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好节假日预约办案、巡回办案、网上办案等便民利民举措,提高便民利民措施实效,杜绝那些博人眼球却不实用的所谓“新”举措。还要引导法官学会“换位思考”,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思考,考虑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精准服务,把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头,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