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消除分歧,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2016年2月27日,原告新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被告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订立商标代购协议书,张某按照协议约定于协议订立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10000元给被告用于购买某一商标。被告未按约定的10个工作日内将商标的相关资料交付给原告。经张某催问得知该商标的拥有方不再出售,张某签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遂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10000元及违约金5400元,被告王某不予退款,引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新野法官联系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得知王某并非不愿退款,只是因为也是后来得知该商标拥有方不再出售,希望能由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待向公司协调好后把预付款退还给张某。受理该案法官马上将王某调解意愿转达给了张某。起初,张某一再要求对方退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法律思想工作,希望张某考虑到双方以后仍会有生意上的合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前退还原告新野县华宏食品有限公司购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