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5万元打了收条却没见着钱 收条“早产”,引发一场官司

发布时间:2016-04-15 08:18:34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王小慧)从事山货生意的毛某与货物收购方黄某约定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结清剩余货款,由于约定了当天还款,在钱未到账时,毛某提前给对方打了一张收条,由此惹上了一场官司。此案经市县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黄某付给毛某货款5万元。

    南召县四棵树乡毛坪村常年做山货生意的村民毛某,与南阳市区的黄某一直有香菇、核桃等山货收购业务往来。

    2015年8月15日,毛某将经手的香菇、核桃、板栗送到南阳,黄某验货后先付毛某3万元,并表示下余5万元天黑前便会打到毛某银行卡上,但是要毛某先写下收款条。毛某没有多想,当即写下5万元收条,并约定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还款。然而,一直等到天黑,他也没有收到黄某的汇款。次日,他向黄某询问缘由。黄某竟不认账,声称货款已付,有毛某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

    2015年10月18日,毛某一气之下,将黄某起诉到南召县法院,要求黄某立即支付下欠的5万元货款,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银行卡号的流水明细,以证明当天及以后黄某确实没有汇款的事实。

    1月17日,南召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5万元的收条,黄某称是通过现金支付的,但与该收条约定的还款形式相矛盾。毛某银行存款没见货款交付,证明黄某未向毛某的存折上汇款,故毛某请求黄某支付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为此,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毛某货款5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提供不出已汇款给毛某5万元的证据,因此应当认定并未履行打卡5万元的事实,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④3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4月15日《南阳晚报》W6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