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张振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4万。
张振明,息县岗李店人。2007年底到案发,被告人张振明化名张名,多次到南阳天宝酒业有限公司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东(另案处理)声称能为张伟东提供委托加工生产宋河粮液酒的合法手续,委托张伟东为其加工生产宋河粮液酒2000件,并付给张伟东押金5000元,张伟东信以为真,即于2008年6月份开始生产宋河粮液酒。至2008年6月10日,共生产假酒1810件,价值269328元。经鉴定,该批酒为不合格产品。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振明伙同他人以次充好,生产伪劣产品,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