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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朝荣通讯员宋豫陶海英)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告人赵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赵甲与赵乙因房产纠纷引起民事诉讼,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归赵乙所有,赵乙支付赵甲92200元,赵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出该房屋。赵甲随后两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都被驳回。赵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赵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赵甲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赵甲及家人对法院执行干警进行谩骂、殴打。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甲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