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的双方当事人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范围内从事具有危险性的生产、生活行为时,为防止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采取足以防止侵害结果发生的预防性措施叫做相邻防险。
相邻防险纠纷的常见类型
因相邻防险的行为是否合乎标准以及是否足以防止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在侵害结果发生后因赔偿或排除妨碍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建筑物上的其他设施有可能倒塌、脱落、坠落而未及时采取防险措施,致使邻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
(二)相邻一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建筑房屋、挖掘水沟、水井、水池、地窑等,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三)相邻一方种植竹木根植延伸,影响另一方建筑物或土地的安全或正常使用,如种植的树木距离对方土地过近,影响自留地粮食产量而发生的纠纷;
(四)相邻一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的;
(五)铁路、公路两侧、机场、码头周围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规定在两侧或周围强行挖土、取沙、修建建筑物等,动摇或可能动摇路基、地基,或者损害交通设施,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邻防险纠纷的处理对策
相邻防险纠纷的出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相邻一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实施了危险行为,另一方及时发现,认为该行为会给自己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从而要求另一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请求相关部门责令其依照法规、技术规程的要求实施该危险行为;二是相邻一方的危险行为已经使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因而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处理相邻防险纠纷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正确判别侵害方的过错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对邻人利益的注意程度要等于或高于对自身利益的注意程度。由于相邻一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实施的是某种危险行为,这种危险对相邻双方均存在,这样,行为人只有以同样的甚至更好的认识与措施来保护邻人,才能使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相邻一方在放置或使用危险物品时,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挖掘水沟、水井、水池、地窑或在公路、铁路、码头周围从事挖土、取沙等行为时,是否与相邻一方的建筑物、交通设施等保持了适当的距离。这是判断相邻一方是否尽到了相邻防险义务、对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的重要标准。对于不顾有关法规和技术规程规定,强行缩短距离施工,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当判令其对该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三,预见或发现危险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危险的发生和扩大,危险性存在的程度以及采取什么样的防救措施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有关。当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险性已经或应当预见时,就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危险或防止危险的扩大,对于听之任之的行为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并据此承担民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四,相邻防险的行为人在采取了充分的防救措施后,仍有发生危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要根据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地由当事人双方分担责任。相邻防险造成危害的免责条件有二:一是相邻一方对于危险已有足够的重视并采取了足以防险的措施;二是危险的发生不是基于相邻一方的危险行为,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司法实践中危险行为实施人负有举证责任,其只有在举出自己已采取符合免责条件的行为时,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