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徐 蕾 通讯员 王庆善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只是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殊不知,路边临时停车不当同样会引发致人死亡的交通惨祸,违法停车的车主也将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经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违法停车导致的交通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
杨 芳 制图
故障车停路边酿车祸
2014年10月18日凌晨4时10分,齐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正沿S231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卧龙区蒲山镇长虹街路口北50米时,撞上前方一辆停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后,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当天,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警方调查,那辆停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是出了故障才停放到路边的。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
交警部门认定,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林某夜间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超载且车辆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停放,这起事故,齐某和林某承担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获赔30余万
牵引车司机林某是平顶山人,他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林某赔付齐某家属2万元赔偿金。
齐某是一名“80后”,交通运输业专职司机。为了赔偿费问题,2014年11月24日,齐某家属将林某及林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车辆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8272元。
卧龙区法院一审认定,齐某家属的实际损失为53.2万元。法院判决由林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2.2万元,超出部分由齐某自承担50%(即20.5万元),林某承担50%。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齐某家属30.7万元,同时返还林某此前垫付的2万元。齐某家属请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下发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针对此案,卧龙区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王庆善说,机动车需临时靠边停车时,应第一时间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车辆驾驶人应当在停车后立即开启危险警示灯,并将三角警示标志摆放在故障车来车方向50至100米的位置,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且警示标志摆放的距离应当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