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减刑假释谁来监督?

发布时间:2016-04-25 08:18:35


    法治关注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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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吕文杰

    核心提示

    在去年的司法改革中,关于减刑假释类案件的办理有了较大变化,我市中级法院作为河南省高院指定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点法院之一,全年共办理730件,公开开庭审理的达到400个,全部案件的立案和结案情况均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进行了公开公示,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上网率达100%,较好保障了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透明。

    被驳回的减刑申请

    2015年6月26日,在南阳监狱,南阳中院对5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台摄像机全程网上录播、3名政协委员现场旁听监督、100余名服刑人员台下旁听……公开、公正、规范、严谨是贯穿整个庭审过程的主旋律。

    金某的案件就是这五次开庭审理案件之一。金某是淅川县某村的原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10年农历十月至十二月,金某在协助许昌县某移民新村建设安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砖厂老板回扣款共计3.9万元,案发后,金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庭审中,监狱宣读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发表检察意见、法庭核实罪犯情况、罪犯做最后陈述……其间,法官对金某的最后陈述没有打断,而是鼓励他详尽表达自己诉求。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了解金某的服刑改造表现,法官在庭审前还特意走访了金某的管教和同舍罪犯。

    “无论是否能被减刑,我对法院公开公正的审理和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都表示感谢。”金某在发表最后陈述之后这样说。

    最终,合议庭经征询政协委员、检察机关和监狱方面的意见并认真合议后,当庭对该案进行宣判,同意了监狱的减刑建议。

    但是并不是每个犯人的减刑申请都可以获得法院批准的。市中院还对涉及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严格把关。

    路某某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2月31日,南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称罪犯路某某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两次,记功1次。但是由于路某某属于“三类犯罪”中的职务犯罪,其犯罪后没有积极退赔犯罪所得,市中级法院认为其无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决定不予减刑。

    逃避执行重新收监

    而被批准假释的服刑人员,也并非因此“一劳永逸”。

    市人民检察院、卧龙区检察院在监狱分别设了驻监检察官,去年两级检察院出动警力,对监狱、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三类犯人进行全面摸底,掌握三类罪犯总体情况和基本底数,对三类罪犯的刑罚执行变更情况全面审查并逐人建立档案,并在核查、纠正阶段,与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逐一见面,并逐一安排体检,揪出多名以保外就医名义规避刑罚的犯人。

    在对保外就医的正科级干部高某的摸排过程中,发现其病情早已大好,并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是他以就医的名义逃避刑罚,检察院及时向卧龙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随后法院也下达了对其进行收监的决定书。

    减刑假释需过“五关”

    “罪犯是否能安心改造?出狱后是否再次犯错?减刑假释工作至关重要,这项工作不仅要让社会认可,还得要服刑人员信服。”记者采访了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胡书海。

    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试点实行后,由法院、检察院、监狱方、同监舍狱友、网民建立五方监督,也让“以权开道”、“以钱买刑”没有了市场。

    罪犯的减刑建议书内,需要包括同监舍狱友的证言证词;监狱方还需要出具犯人参与监狱内学习的情况,以及积累表扬的次数证明;而每一次申请减刑之前,监狱还需要在监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而开庭期间检察院还需要对监狱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发问和调查。法官最后核实该犯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是否积极退赔违法所得、是否积极补偿受害者等。

    记者在市中级法院调取了部分减刑假释裁定书还发现,罪犯减刑假释被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五个:其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其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违规;其减刑频率过快;其未能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财产刑是刑罚的一部分。罪犯能够积极悔罪,才是减刑假释的前提条件。如果财产刑没有得到执行的话,就意味着刑罚执行不完整。”胡书海对记者说,法院对有能力执行财产刑而没有执行的罪犯,裁定不予减刑,目的是促使其积极履行财产刑。

    网络公开减刑信息

    “我院收到南阳监狱报请对刘某等人的减刑、假释案件。现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公示……”在市中级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每一次减刑假释判决后的结果都会公示在网络上。

    在以往,监狱一直存在封闭化的倾向,社会公众难以知情。2011年,南阳市中级法院首次利用南阳法院网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此举开了全省法院先河。后来,南阳中院除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坚持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监督庭审外,还对所有假释案件也比照三类犯罪进行处理。

    在这些案件中,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邀请被害人家属参与案件庭审、庭审直播减刑案件、驻监巡回审判等多项工作都走在全省法院前列。

    “南阳中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大部分通过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就是为确保让司法的阳光照到高墙内。”分管审监工作的市中级法院政治处主任宋涛说。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4月25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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