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文杰 通讯员 冀晓莉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为了图省钱、省事,聘请的大部分都是无证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建筑队,而这些团队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员伤亡,那么在雇工、房主、施工方、伤者四方里,谁应该承担责任?日前,桐柏县法院审理一起因老房改建引发的案件,法院判决四方均需担责。
案 情
吴某和刘某合伙建房,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杨某和潘某合伙施工,周某受雇于杨某和潘某。
2014年5月5日下午,正在施工的时候,斜靠在墙上的钢管突然倒塌,砸伤周某头部。周某被送往桐柏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到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南阳市眼科医院诊治,共花医疗费6万余元,几方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2015年,周某以房主吴某和刘某无证建房,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杨某和潘某施工,致使受雇于杨某和潘某的周某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伤致残为由,请求桐柏县法院判令雇主杨某和潘某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吴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30万元。
判 决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受雇于二被告杨某和潘某,在从事工作中受伤致残,二被告应负赔偿责任;二被告刘某和吴某把粉墙工程承揽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杨某和潘某,有选任过失;原告在从事工作中不注意自己安全,导致受伤。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情况,责任划分为原告与被告杨某、潘某和被告刘某、吴某以3∶5∶2为宜。故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多元,被告潘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53681.38元(已扣减潘某已付的23100元),二被告杨某、潘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吴某各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30712.55元,二被告刘某、吴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说 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周某受伤,被告吴某、刘某、杨某、潘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如何承担?被告杨某和潘某与原告周某之间是不是雇用关系?
要弄清楚这些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被告吴某、刘某和被告杨某、潘某之间以及他们与周某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本案涉及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二者都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合同,而且容易混淆。
承办法官张孝印解释说,在本案中,被告吴某和刘某是房主,二人将粉墙工程发包给杨某和潘某,与他们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杨某和潘某又雇佣周某施工,与周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被告吴某和刘某与周某之间并无直接关系。杨某和潘某相对于吴某和刘某来说是承揽人,而相对于周某来说又是雇主。吴某与刘某对周某遭受的损害本可不承担责任,但因选用了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杨某和潘某,因此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杨某和潘某作为雇主,对于周某的损害毫无疑问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某在施工活动中不注意自己的安全,造成自己遭受损害,应自担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