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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朝荣通讯员宋豫)4月21日,汪某将锦旗送到新野县人民法院城关中心法庭庭长陈金波手中,感激地说:“要不是你们做工作,我们的赔偿款还不知道啥时间才能要回来。”
原来,2015年3月,汪某驾驶小轿车在新野县樊集乡陈河村公路处与樊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樊某及三轮车上乘坐的3人受伤。经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樊某负次要责任。经交警大队调解,汪某一次性赔偿樊某等人各项损失271001元。汪某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汪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71001元。
4月19日,经过办案法官陈金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汪某保险理赔款2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