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滋事致人残 被判有期徒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09-09-02 09:33:41


酒后无理纠缠他人并发生争执,一不小心把他人从货车上推下致残的被告人李林,犯寻衅滋事罪,831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

被告人李林,系新野县个体工商户。被告人李林在新野县苹果市场内做苹果买卖生意,被害人王某在苹果市场内看大门、卸货。20081219日晚10时许,被害人正在卸苹果时,被告人酒后无理纠缠王某索要自己门上的钥匙,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上到货车上,将被害人王某从货车上推下致伤。经签定,被害人王某右上肢及右下肢的损伤均为轻伤,伤残程度为十级。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林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2000元。

被告人李林,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伤残,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惩治犯罪,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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