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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朝荣通讯员周勤薛超庆)酒后驾车撞伤2人,撞坏3辆电动车和1辆出租车。4月22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4月,王某驾驶小轿车在宛城区白河镇赵营小学附近某小卖部买了两瓶125毫升的劲酒喝下,随后驾车先后与路边停放的两辆电动车、1辆电动三轮车和1辆出租车相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及乘坐人小李受伤。经检测,王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检验含量为310.32毫克。案发后,王某赔偿李某、乘坐人小李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3万多元。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