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犯“五个严禁”行为必须做到“零容忍”处理

  发布时间:2009-09-02 14:47:56


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是针对司法腐败、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行为提出的。这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对违犯“五个严禁”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实行“零容忍”的手段,才能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五个严禁”,达到廉洁司法的目的。

那么,如何做到“零容忍”呢?

一、在思想上必须提高“零容忍”的认识。所谓“零容忍”,就是没有任何商量、回旋、选择的余地。我们知道,“人民法院为人民”是人民法院的核心所在,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而“五个严禁”所针对的行为,恰恰违背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所以对这些行为绝对不能容忍。然而在实践当中,一些违规者总是错误的认为吃点、喝点、拿点没有啥,现在社会上这种现象多的是;还有的认为,抓住的少,漏网的多;更有甚者认为,“五个严禁”是“脸上画老虎,吓人的”;即使在处理这种违规事件中,也不乏“板子高高举起,打时轻轻落下”的情况,这都不是“零容忍”的态度,都应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高度来解决认识问题。因为,对这些问题的容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就是对“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亵渎,就是对人民法官形象的败坏。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思想,我们才会自觉提高对“零容忍”的认识。

二、在行为上必须确立“零容忍”的标准。思想支配行动。只有在思想上提高对“零容忍”的认识,才能在行为上确立“零容忍”的标准。一名法官必须时时、事事、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人之道,常怀律己之心,常做善事之举。经常把“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牢记在心,决不能把公权当私权,视群众为奴仆,为所欲为,腐败堕落,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清代诗人郑板桥尚有“衙斋卧听箫箫竹……,一枝一叶总关情”的胸怀,难道现代人民法官还不及古人么?所以,只要我们心中常有“人民”二字,就不会去做损害人民利益的事。要坚持对人民有利的事常做、多做,对损害人民利益的事一点也不做。既要在大事大非面前站稳立场,也不能在小节小事上自己宽恕自己,须知“蚂蚁之穴,溃堤千里”。毛泽东同志说过“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事一辈子都做好事,不做坏事”,这就是一个如何坚持得住,永远做好事,不做坏事的问题,这是特别紧要的。一点坏事都不做,一生都要做好事,这就是“零容忍”的行为标准。

三、在处理上必须达到“零容忍”的要求。对违犯“五个严禁”的行为,在处理上必须做到“零容忍”的要求。只要你触犯了“五个严禁”的规定,不管你职位多高,资格多老,名气多大,都必须处之以规或绳之以法。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职位、资格、名气不可谓不高、不老、不大,然在法律面前受到的惩处是相同的。相反的,对我们目前法院内部一些执法执纪存在的“失之于宪,失之于软”的现象,必须予以纠正。为什么“五个严禁”公布以来仍有少数干警顶风违规做案?这不能不说是执法执纪失之于宽、软的重要原因,当然于我们某些领导、某些干警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有“关爱干警”的糊涂认识有关,认为只要“以此为戒,下不为例”就行了。这就难怪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屡禁屡犯”的情况,这也是“零容忍”在处理上不到位的弊端,因此,我们必须在处理上达到“零容忍”的要求,才能有效避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禁屡犯”的现象。

当前,人民法院正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我们要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核心价值充分认识,真正从理论上认同,从感情上认同,从实践上认同,使人民性这一主题贯穿于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因此,对于违犯“五个严禁”的行为,必须在思想上提高“零容忍”的认识,在行为上确立“零容忍”的标准,在处理上达到“零容忍”的要求,才能真正在实践中使干警在思想上、行为上和后果上不愿为,不去为,不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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