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广告牌砸在新车上,除了修车赔偿外——“车辆贬值损失”,这个该不该有?

发布时间:2016-05-03 08:53:03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杨 芳 制图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白丞博

    一阵大风刮过,郭某设立的广告牌轰然倒下,正好砸在邻居杨某刚买了20天的小轿车上,一段纠纷由此产生。400元的修车费用双方都没异议,可是对于车主杨某所提出的3000元车辆贬值损失,郭某却是不同意。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求。昨天,记者从南阳中院获悉,二审中南阳中院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一说于法无据,没获支持。

    广告牌砸在了新车上

    杨某和郭某都住在邓州市,系邻居关系。2013年8月8日,杨某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20天后的8月28日,杨某将车停在自家门前。当天有大风,把郭某设立的广告牌刮倒了,正好砸在了杨某新车的右后叶子板上。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经过鉴定后,于当年10月份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该车估损总值为3400元,其中直接损失400元,贬值损失3000元。

    郭某对车辆的直接损失400元表示接受,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却不能接受,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

    “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有?

    一审法院邓州市法院认可了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判决郭某赔偿杨某的损失3400元。

    郭某不服,向南阳中院提出上诉,最主要的一条理由就是,赔偿损失只能是实际损失,并不包括所谓的车辆贬值损失,原审判决支持贬值损失明显不当。

    杨某对此答辩为,他的车刚买了20天,是辆新车,有直接损失和贬值损失,应当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设立的广告牌被风吹倒致使杨某停放自家门前的车辆受损,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直接损失400元,贬值损失3000元。受损车辆贬值损失3000元属于间接损失,且受损车辆系购买后家庭自用车辆,不是待出售的商品,原审对车辆贬值的间接损失支持没有法律依据。

    于是,南阳中院终审判决为,撤销邓州市法院的原审判决;郭某15日内赔偿杨某400元。④1

责任编辑: 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5月3日《南阳晚报》W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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