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国家原油犯法,收购原油同样犯法。明知是他人盗窃的国家原油而低价收购,触犯刑法的被告人李玉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9月1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从重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李玉新,系南阳市宛城区三里庄村人。2007年3月份,左怀利(已判刑)等人在新野县城郊乡蔡庄村盗窃中石化公司魏荆输油管道线内的原油。3月12日晚,被盗的4.6吨原油经李某、马某(已判刑)转卖给被告人,被告人李玉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低价收购,并进行炼制。经签定,涉案的4.6吨原油价值163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被告人李玉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全部退脏,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刑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