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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思阳通讯员常照军)得知朋友借自家车肇事逃逸,非但不及时劝阻,反而帮助朋友毁灭证据。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2015年4月19日,
田某驾驶郭某父亲的轿车,载着其妻儿和郭某与骑自行车的刘某相撞,刘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田某驾车逃逸。当夭,郭某得知伤者死亡后,同田某一起将肇事车辆藏匿。次日,郭某将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取下,并将记录仪内存卡销毁,田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同年4月28日,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承担此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2015年8月3日,田某亲属、肇事车辆车主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191800元,当日予以履行,被害人亲属对田某的
行为予以谅解。
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帮助被告人田某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