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打不着火,学员别档冲车,车辆发动后失控造成一死一伤。5月9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二庭在该县东方驾校内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当地社会关注的“罗池贯交通事故案”。
“带被告人到庭!”随着审判长王平的一声令下,4名法警押解着被告人王某、魏某来到了庭审现场。
2015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魏某向朋友张某借用淅川县某驾校的桑塔纳轿车用于练车,魏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帮忙招呼其练车。当天上午11时30分许,魏某在淅川县财富天下练车场内练完车后,王某驾驶豫该轿车到淅川县灌河路罗池贯加油站加油后,因车辆点火开关无法正常启动,王某指示在副驾驶车座的魏某到驾驶员位置操作并将档位挂在二档,王某到车尾部推动车辆。车辆在推动下启动后冲入灌河路,先后撞上在灌河路与钟观路路口卖馍的温某、卖馍车、电动自行车,卖馍车又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毕某相撞,后车辆沿钟观村至罗池贯道路向南逆行进入道路东侧车道,与停放在路中间花坛旁的豫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后驶入道路中间花坛,撞上花坛内树木后停止。该事故造成温某死亡、魏某、毕某受伤及桑塔纳轿车、轻型货车、道路绿化设施损坏。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魏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该案系驾校学员因练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结合当前社会“学车热”、交通事故频发等特点,为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该院与东方驾校联合将庭审设在了该驾校练车场内,并特别邀请了淅川县交警队、交通运输管理局和县内5所驾校的教练、学员参加旁听。
“我是好心给魏某帮忙指导练车。特别是车打不着火后,我想着她是女同志推不动车,于是就别上档,让她坐车上掌握方向我推车,谁能想到车推动后会造成了这种局面……”。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解。
被告人魏某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对自己的行为特别后悔,特别是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很大伤害深表歉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魏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本次庭审吸引了附近上百名群众前来旁听,听完案发经过大家议论纷纷,对这起因练车引发的案件唏嘘不已。“现场开庭审理,非常直观生动,让我印象深刻,同时也充分认识到了做为一名司机安全驾驶的重要性。”驾校学员小赵感触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