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通宵经营,不但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而且其散乱的管理也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唐河县年仅18岁的高某就是因为没有零花钱,打起了盗窃镇上网吧电脑的主意。8月3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8年12月22日晚8时许,辍学在家的高某来到唐河县古城乡某网吧前大厅内通宵上网。至次日凌晨4时许,高某上厕所时看到网吧大厅后面的包间空无一人,联想到自己手头正好缺钱花,遂生盗窃电脑的念头。经过一番思量观察后,高某决定动手,他进入一包间内将其中一台电脑连线卸掉,分两次将电脑显示器和主机用耳机线捆绑后从网吧厕所的窗口系出墙外,尔后把鼠标、摄像头装入自己衣袋,将健盘塞在怀中,大摇大摆地从网吧正门离开。
逃离网吧后,高某在网吧后墙外取得所盗电脑,将其藏匿于网吧附近的玉米地里。黎明时分,高某在街上找到一个纸箱,将电脑装入纸箱后乘坐公交车来到唐河县城,找到在此打工的本村村民杨某,将所盗电脑藏匿于杨某宿舍内。12月27日下午,高某找到在县城某商务酒店打工的女友刘某,称自己有台电脑想以1000余元的价格出售,让刘某帮忙寻找买主。刘某得知后,于29日打电话与其父商量欲将电脑买下,刘某的父亲表示同意。29日下午,刘某和父亲一起来到杨某的宿舍,后将电脑拉至唐河县城关镇文峰路一居民家中。此时,唐河县公安局民警获悉线索,将在唐河县中医院门前等待拿钱的被告人高某当场抓获,并将被盗电脑追回后退还被害人。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电脑进行价格评估,认定该电脑价值2476元。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所盗电脑已追退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