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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 薛超庆)父母离婚时约定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不用管。5年后,女儿诉讼至法院希望父亲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5年前,小文文(化名)一岁多时父母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文文跟着母亲生活,到孩子完成学业的一切费用由女方承担,男方无探视权。随着小文文的长大,各项开支的增加,仅靠母亲一个人的收入抚养很紧张。今年7岁的小文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父亲支付给自己每个月1000元抚养费。
这样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宛城区人民法院环城法庭庭长李立解释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文文的母亲与父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予以支持。
5月5日,经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小文文父亲的实际收入,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遂判决小文文的父亲每月支付给小文文抚养费500元。